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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银监局率先对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下发政策

发布日期:2019-02-21 发布机构:电子商务应用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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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知情人士透露,2019年1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简称“浙江银保监局”)对各银保监分局、杭州银行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浙银保监便函〔2019〕9号)。

浙江银保监局下发的这份监管政策,是2019年第一份面向银行的防控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的文件。

这份监管文件的要点为:

一、重申核心风控环节不得外包,不能异化为单纯的放贷资金提供方。不具备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风控能力和条件的银行,不得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二、银行应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系统、风控模型,配备专业人员。第一消费金融认为这将是2019年继续提供风控输出的企业的机会。银行以线上放贷为突破口,需要具备直接面对海量用户放贷的能力,终于将业务上云、大规模线上化的动力。

三、应独立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测、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确定、贷后资金用途管理。在获客方面,银行的获客分为直销和中介两种。直销即银行人直接获取C端受众。有目共睹的是,银行的直销一直发展的很烂,所以目前银行获客依然依靠中介,比如线上获客就需要流量巨头输送贷款用户。据第一消费金融了解,线上的流量巨头在跟银行合作时,仅仅作为导流方,不作风控、不作贷中管理、不作贷后催收和兜底的为少数,比如今日头条,其余流量巨头均会借机收集用户征信材料进行风控,而银行也乐得躺着赚钱。

四、重申不得为无牌机构提供资金或者联合放贷。

五、银行属地放贷,通过线上渠道引入在银行自身营销、服务和风控管理范围内的用户。浙江银保监局首次细化了属地放贷的落地办法是身份证、业务开展地和生活居住地等多维度结合——要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主要业务经营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维度,建立统一的属地经营规则。这样就限制了比如浙商银行通过线上获取常年生活在拉萨的用户并为其放款。

六、城商行分行的资金不得出省。

七、浙江银保监局首次提出银行与合作机构在客户信息共享、风险防控、不良处置化解、贷款核销、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的权利义务。这里可以理解为浙江银保监局希望银行在合作过程中也要有承担风险的义务,不得无风险赚钱。实际上,现实中银行往往追求无风险赚取,给了第三方机构赚取通道费的机会。

八、重申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2017年7月10日,原中国保监会曾经下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提出诸如“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超过以上自留责任余额要求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未办理再保险的,不得承保”之类的要求。据互金远望号微信公众号统计,目前除了废掉的长安保险,还有10家保险公司在提供履约险服务(见附属材料一的名单)。

以下为文件原文:

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

各银保监分局,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近年来,辖内城商行和民营银行通过引入互联网科技公司助贷或者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业务(以下统称互联网联合贷款),扩大了业务场景、增加了客户引流渠道、推动了业务发展。但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不够审慎、合规。为此再次强调城商行和民营银行开展相关业务要遵守《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浙江银监局和宁波银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浙江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银监发〔2013〕20号)等文件中的相关监管要求:

一、核心风控环节不得外包

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立足于自身的风控能力建设,完善本行的风险控制策略。一是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不能异化为单纯的放贷资金提供方。参与银行应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系统、风控模型,配备专业人员。应独立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测、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确定、贷后资金用途管理。二是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三是不具备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风控能力和条件的银行,不得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二、立足当地不跨区域

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应坚守“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的定位,将长期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通过互联网渠道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要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主要业务经营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维度,建立统一的属地经营规则,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

三、规范合作稳健发展

一是银行要进一步梳理完善与合作机构合作的协议条款,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职责边界,明确银行与合作机构在客户信息共享、风险防控、不良处置化解、贷款核销、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的权利义务。二是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三是对于无法提供贷款审查审批基本资料,或者所提供信息无法满足贷款审查审批需要的合作机构,不得与其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银监局代章)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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